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作者: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23-04-27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公开、公平、民主的基础上做好该项工作,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2022年修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参评范围为我院在读正式注册的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 名额分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根据年度培养目标侧重点不同,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专业、分年级、分类型投放名额,可向高年级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署名获奖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条件限制,应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除研究生新生申请者外,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博士或硕士在读期间取得的。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硕士阶段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已使用过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由各院系确定是否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除社会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 参评学年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审等工作。

第十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和思政教育的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和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按照差额入围、公开答辩、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评审。

第十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 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情况说明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应由导师填写。

二十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就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实践综合能力和预期成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应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二十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二十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实名、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第二十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二十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