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陈燕红副教授接受央媒《法治周末》采访,就“银发族”再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发表专业观点

作者:蒋安康 2024-08-19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我院陈燕红副教授接受央媒《法治周末》

采访,就“银发族”再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发表专业观点


近日,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副教授就“银发族”再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接受央媒《法治周末》采访,应邀对退休后选择再就业的老年人如何获得法律保障的问题发表专业观点,并在8月2日见刊于《法治周末》第725期财经版面首位。

《法治周末》是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主办,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鲜明法治特色的中央级主流政经周报。

我院陈燕红教授长期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仲裁以及海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已出版6本著作,在CSSCI及以上的期刊发表论文22篇,其余论文100余篇,学术成果多次获得全国及省市级奖项,因其在法律理论及实务领域的显著成就,在今年5月16日被聘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本次采访题为“‘银发族’再就业的法律保障引关注”,多次引用、阐述我院陈燕红教授观点,本次采访原文链接及全文内容如下:



采访原文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content/2024-08/02/content_9032577.html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老年人在退休后选择重返职场,“银发族”再就业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潮流。然而,如何有效保障这一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退休再就业遭解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涉“银发族”再就业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上海一中院官网显示,孙女士于2020年10月退休,退休后她萌生了发挥余热投身社会、退休再就业的想法。

随后,孙女士在上海某贸易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担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务协议》载明:鉴于孙女士不是公司雇员,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本劳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止。协议中约定了孙女士工资标准及每年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

然而,2022年3月14日贸易公司向孙女士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表示孙女士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从3月15日起解除和孙女士的劳务关系。

孙女士认为,贸易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赔偿其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原主张至实际找到工作之日,后调整为起诉之日)期间的收入损失及带薪年假折薪等款项。

贸易公司对其构成违约解除不持异议,但认为,孙女士系退休人员,本身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保障待遇,而双方又并未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年休假未休完可折薪,故孙女士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系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另行被聘贸易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权利义务通过《劳务协议》加以明确。该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解约的情形,现贸易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对解约理由的成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亦自认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孙女士基于《劳务协议》系违约解除而主张相应违约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上海一中院认为,针对孙女士所主张的收入损失:孙女士虽属退休人员,享有一定的退休待遇,但并不因此当然涤除其基于案涉劳务合同所享有之可能权益。本案中,孙女士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违约解除客观上已造成孙女士相应期间收入损失,贸易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女士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约情况、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因素,酌定贸易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合理期间的收入损失。

上海一中院认为,针对未休年休假折算损失:《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孙女士依约享有相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益系案涉合同履行后孙女士可以获得的利益。虽然未约定相应折算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存在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之情形的,当事人可根据交易习惯合理公平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因此,孙女士主张按照已提供劳务期间之占比及双方所约定薪酬标准予以折算,尚属公平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贸易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违约损失。

超过法定年龄的工伤认定

在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中,退休后被返聘的清洁工老李倒垃圾时失去意识后死亡,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这起案件中的老李,出生于1958年,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之后,公司不再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老李达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仍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某日,老李在该公司业务区域内的某垃圾转运站倒垃圾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老李病情危重,经其家属要求被送回家乡当地医院治疗,在转运途中死亡。

老李的儿子李先生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即予受理并于同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老李为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李在公司业务区域内垃圾站倒垃圾时突发疾病,符合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李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亦未证明其倒垃圾行为不属于其工作内容而是干私活。老李在转回老家医院途中死亡的情节,并不影响认定老李的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院陈燕红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系统的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建立在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确定退休再就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权益保护内容,首先需要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超龄的退休再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不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务关系来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多数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已不具备办理医疗、工伤等常规劳动者保险条件,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也较少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这也导致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在劳动权益方面更缺乏保护。”我院陈燕红教授说。

逐步完善保障体系

当前,老年人在寻求就业机会时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熟人推荐,缺乏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就业信息平台,他们难以获取多元化的职位信息。寻找工作时受年龄、健康状况及技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求职过程中往往不得不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以“补贴家用”的心态从事体力劳动、服务性岗位或临时性的零工工作。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权益合伙人邢芝凡看来,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定义的“劳动者”,因此在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方面,国家没有强制的要求,他们享受的待遇均依据其与受雇单位之间的协议。

我院陈燕红教授表示,多数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已不具备办理医疗、工伤等常规劳动者保险条件,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也较少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也导致了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在劳动权益方面更缺乏保护。

北京房山区的张敏(化名)告诉记者,自己母亲去年退休在家后,感到有些无聊,想发挥余热,但出去找工作都是要求45岁以下年龄的。后来还是她在BOSS直聘上帮母亲找到一份月工资4000元,补贴300元的通勤费,每个礼拜单休一天咖啡店的工作。

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处蔬菜基地负责人张森(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鉴于基地位于乡镇地区,且当前多数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导致基地内年轻员工数量极为有限,仅有两人。为了维持基地的正常运营,他雇佣了来自乡镇的低龄老人作为员工主体。这一举措不仅为老人们提供了贴补家用的机会,还确保了他们在农忙季节能够灵活调整时间,兼顾自家的农事活动。

对此,我院陈燕红教授说,上述两家企业的做法与国家的倡导可谓不谋而合。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提到了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劳动原则,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延长工作年限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

对于企业应如何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在招聘退休人员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我院陈燕红教授说:“首先企业与退休再就业人员之间应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报酬、内容、时间、医疗、工伤、休假、加班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以完善的合同约定来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同时划清企业责任边界;积极提供保险保障,虽然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可能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缺少工伤保险的保障,但企业也应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能分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避免年龄歧视、保证公平就业。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综合考虑个体的实际能力、经验、技能等,不能仅以年龄作为招聘标准,确保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就业机会平等。”


初审:陈燕红

复审:赵旭光

审核:梁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