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文件
华电人文〔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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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经。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交纳党费的对象为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本院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 交纳党费的标准
1.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按照计算方法得出交纳基数,计算后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2.学生党员:在校就读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基数计算方式见华北电力大学党委组织部、党校官网中党费计算器中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党费收缴时间
1.原则上党员每月上缴一次党费,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2.教职工党支部:教职工党员应于每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各支部收齐后于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交给学院办公室。
3.学生党支部:学生党员应于每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各支部收齐后于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交给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每个党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交纳党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党委、各直属党支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因工作变动更换管理人员,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党费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党费管理规定办事。
第十三条 实行收缴登记制度:各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党费收缴的原始登记工作,以备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学校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