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文件
华电人文〔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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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导师选聘实施办法
为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培养工作,做好法律硕士实践导师选聘工作,根据《华北电力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实践导师的来源及条件
第一条 实践导师是指与学院合作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务界人士,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条 实践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取得较为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4.能够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授课、开设讲座及进行实践指导、论文指导,能够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
第二章 实践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实践导师享有如下权利:
1.聘任期内,可使用“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称号;
2.开设法律实务讲座、授课、指导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报酬按标准统一发放;
3.参与法学专业发展研讨,出席开学、毕业典礼等重大活动;
4.参与学院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与学院教师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等。
第四条 实践导师的职责:
1.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践导师为论文第二指导老师)、实习实训,提供就业指导和工作机会;
2.参与法律硕士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
3.独立或参与开设法律实务讲座;
4.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
第三章 实践导师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校内导师推荐。校内导师根据合作联系和指导工作需要推荐实践导师,被推荐人填写《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登记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报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学院根据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拟聘人选。
第七条 颁发聘书。实践导师聘书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院)统一制发。
第八条 聘期。实践导师每届聘期三年,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9 年6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