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
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分管行政的工作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按审批签字程序使用,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于他人管理或使用。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签字,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1、院属各部门和教职工开具对外的证明信件或介绍信,需经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2、学生开据的对外的证明信件或介绍信,需经党总支副书记或相应年级辅导员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3、凡需上报或对外的各种表格材料,要按照有关职能处室的通知要求和学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实事求是地填写,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院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任何个人不得随意以学院名义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送发便函,也不得报送未加盖学院印章的公文。
(二)使用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学院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院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 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四) 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申请更换新印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
(五) 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