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文件
华电人文〔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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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和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无主管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第三章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启用印章审批表》(一事一表)(见附件1),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经院党委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委托函,必须经学院党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凡以学院名义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须经学院党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培训证书、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等各种证书,由相关部门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统一到学院办公室盖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公文格式纸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确保各部门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用印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用印类型 | |||
用印事由 | |||
用印份数 | |||
用印经办人 | |||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
用印类型指:科研、学科、教学、本科生、研究生、行政、MPA、工会、采购、其他
用印经办人:有经办人请经办人签字,无经办人请填无。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用印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用印类型 | |||
用印事由 | |||
用印份数 | |||
用印经办人 | |||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
用印类型指:科研、学科、教学、本科生、研究生、行政、MPA、工会、采购、其他
用印经办人:有经办人请经办人签字,无经办人请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