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民主决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华电校教﹝2019﹞8号),决定成立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经学院审议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5日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和《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决定成立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
2、审议教学质量标准,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3、为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
4、评审和推荐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5、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
6、审议教学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教学争议。
7、指导教研室开展工作。
8、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1、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学科负责人、专业硕士学位点办公室主任以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3、教学委员会委员在本校在职教师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工作制度和方式
1、教学委员会将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工作。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2、教学委员会对有关事项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制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投票,且超过投票委员半数赞成有效。
第五条 附则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