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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民主决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华电校教﹝2019﹞8号),决定成立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经学院审议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3月15日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决定成立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

2审议教学质量标准,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3为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

4评审和推荐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5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

6审议教学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教学争议。

7指导教研室开展工作。

8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1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学科负责人、专业硕士学位点办公室主任以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3教学委员会委员在本校在职教师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工作制度和方式

1教学委员会将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工作。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2教学委员会对有关事项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制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投票,且超投票委员半数赞成有效。

第五条  附则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