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读书会举办案例分析会

作者: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8-11-29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8年11月23日下午14:00,法理读书会本学期最后一次活动在教三A212准时开始。这次活动由法理读书会和法学会共同举办,内容是讨论关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责任、赔偿等问题。有五十多位同学前来参加了我们的活动,教室里盛况空前。

首先,主持人谭心源说明了本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随即,由法学会的代表沈耀群同学为大家介绍了“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的始末。

接下来的半个小时,同学们组成小组展开讨论,就这一事件各抒己见,交流看法,现场的气氛十分热烈。

讨论过后,各小组派出代表依次上台,就他们的讨论结果或个人看法进行发言。

法学1802班的李东歌与法学1801班的朱刚举出了蔡恒老师在课上给他们讲过的案例,李东歌同学说,人性本恶,在熟人社会中道德才有约束力,反之,则需要法律来约束我们的行为。女乘客的行为出于她的私益,却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所有乘客以及司机的人身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所以本次事件是由于女乘客的过错导致的。

公共1802的马梦倩同学讲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们认为,从法律方面来讲,应由公交车司机所代表的公交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女乘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应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从道德方面,一是我们应控制好的情绪,用平和的情绪去处理事情。二是我们要加强责任意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三是我们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勇于伸出援助之手。

法学1701的冯健骥从女乘客、司机、其他乘客、公交公司四方主体进行了分析。她认为,这四方主体都是有过错的,从乘客的角度可以得出,道德需要法律来维护,法律给道德以保护,道德才会还法律以公正。

法学1701的杜余琼主要从道德角度进行了分析,她认为本次事件过错最大的是女乘客,她的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整个悲剧的发生。而司机的行为则是由于责任意识的欠缺,他没有顾虑到整车乘客的安全。而乘客的看客心态也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

公共1804的赵伟翔与之前的同学有些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乘客没有制止并不能说明他们都是怀着看客心态的,相反,理智的人会先分析当前的情况再做出行动,在这短短的一分钟之内,很多人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根本来不及反应,所以,这件事并不是世态炎凉的表现。

公共1802的熊紫雯提到舆论可能对法律审判造成的影响。同时,她讲到了《乌合之众》中的一个观点,每个人有独立的性格,但到了大众中也许会表现出相反的行动。她认为乘客们其实是受到了从众心理的驱使,才会犹豫,从而没有做出行动。

法学1702的朱荣赫说,我们在判断一件事情时,要回到真实世界中去讨论。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乘客们的行为其实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件事情与他们的利益无关。如果司机以及所有乘客能够意识到这件事情与自己的生命安全有关,那么这一事件其实就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主持人谭心源向同学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我们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会怎么做?

至此,本学期法理读书会的活动就全部结束了。经过一学期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相信来参加过我们活动的同学也都有了各自的收获。同时,虽然活动结束了,但读书是要一直坚持的,希望我们这学期的活动能为大家的阅读带来一些启发,让大家更加热爱读书,我们下学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