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完善——正式制度

作者: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6-12-07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典型事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关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每个人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法》作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出台、完善的过程,并且妥善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但是在之随后的十来年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比如冠生园月饼事件、多宝鱼事件、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给我国居民造成“还有什么可以吃?”的疑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受到拷问。新的《食品安全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了。《食品安全法》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督格局有较大的调整,对食品产业有重大影响,与老百姓的生活也息息相关。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0年2月,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现如今,它已经颁布4年了,取得的明显的实施效果,但是仍然存在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之后还出现的毒豇豆、化学火锅、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法》只解决了“怎么不让人们违法”,却没有回答“人们为什么要违法”,产销各阶段利益分配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4中央一号文件中粮食安全上升成为基本国策,温家宝总理也在对2013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我国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透露,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4年上半年有望出台。

  【扩展阅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不到承认,一直在暗地里发展,而后又从默认到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发展长达半个多世纪。非公有制经济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的、不成文的发展形成完善的,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79年以后,我国政府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的事宜。此后,明确提出了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同国家、集体一起上的办法,解决当时存在严重失业的问题。

  198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对私营经济要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同年,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就事说理】

  何谓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形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由于正式制度是政府作为第三方对参与博弈的双方或多方进行强制实施,因此,正式制度也被称为硬性的强制制度。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正式制度是人为设计的,其实施主要依靠权威机构的强制,对违反制度相关规则的处罚也必须要有权威机构强制执行。所以从实施层面上来说,正式制度最大的缺陷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像上述讲到的“尘肺事件”中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表现,充分体现了制度执行的僵化,缺乏灵活性。

  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的、无意识形成的、不成文的、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观念、传统文化、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它的形成是自发的,对违反非正式制度有关规则的惩处也只能自发执行。因此,非正式制度的施行并不受权威机构控制,也不致发生剧烈性波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在电影院排队买票,任何部门都没有排队规则,但是人们自愿遵守“先来后到”的排队规则。这就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有人加塞儿也没有任何部门对他强制执行,顶多是人们对他的冷眼相待。

  当然,从某一方面来讲,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二者是可以双向互动的。所以,正式制度之外,千万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两种制度的相互包容、和谐相处才能使社会制度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