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五节 牙防组事件始末——次级社会群体

作者: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6-12-07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典型事例]

  2005年9月26日,公益诉讼网主编、律师李刚在朝阳法院起诉卫生部乐天公司和物美卖场。起诉理由为,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为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9月28日,李刚将起诉对象由卫生部改为全国牙防组,起诉于西城法院,法院立案。11月8日,西城法院做出裁决,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由驳回,余案移交朝阳法院。

  2006年7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李刚诉讼案,当庭宣判驳回了李刚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理由是两者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但朝阳法院在驳回律师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的同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指出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损害了卫生部的权威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建议卫生部加强对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2006年11月,国家认监委回应司法建议,与卫生部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的认证活动。

  2007年6月11日,卫生部公布对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1997—2006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卫生部认定,牙防组违规收取“认证”收入为208.5万元,牙防组主要负责人两年中多领取职务补贴4.6万元、违规一次性领取住房未达标补贴7.4万余元。至此,成立于1988年的全国牙防组寿终正寝,持续近两年的牙防组事件也告一段落。

  全国牙防组是卫生部所负责和监管的社团组织。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就此事件接受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所负责业务监管的这些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按照自己的章程来开展活动。

  在我国的社会团体中,像牙防组这样打着业务主管部门的幌子违规收取各种费用的社团不在少数。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

  【扩展阅读】

  每年的9、10月份,是大中专院校开学的日子,也是各高校社团厉兵秣马招募新成员的日子。高校内百团大战、百舸争流的热闹场景,不禁让人感慨。“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朝气蓬勃的校园文化孕育着求知欲强、视野开阔、思维敏捷的新时代青年。大学校园里,一大批学生社团组织,或领导校园文化潮流,或热心于公益事业,或热衷于思想进步。可以说,学生社团已经成为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舞台,成为大学生的第二课堂。

  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全国高校有59.7%的大学生参加了校内社团,平均每人参与的社团数为1.8个。就拿北京高校来说,据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1月,首都高校共有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3506个,注册学生27.9万人次。目前,北京高校学生社团数量之多已经创下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    高校学生社团参与人数不断激增,社团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老牌社团的规模日益壮大,各类新社团竞相涌现。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4年间,首都高校新增社团1413个,占学生社团总数的40.3%;首都高校社团注册学生新增10.9万人次,占覆盖学生总人次的39.1%。管中窥豹,可见全国高校学生社团蓬勃发展的势头之强。

  但是,在很多新社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社团“昙花一现”,退出校园舞台。高校学生社团良莠不齐、发展不均的状况仍非常明显,有的在壮大,成为品牌社团,有的在萎缩甚至消亡。

  【就事说理】

  与初级社会群体相对的是次级社会群体。次级社会群体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根据特定的目的的人为组建而成的。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与初级社会群体不同,它不是建立在比较亲密的情感关系基础上,而是以非个人的控制性关系为条件。次级社会群体的主要形式就是政府、学校、社团等,是一个人进入社会后所必须加入的群体。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次级社会群体对个人的影响变得越来越重要。大学里的学生社团给同学们一个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还在校园与社会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使同学们能广泛地与社会接触,是个人实现社会化的场所。

  次级社会群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特定的组织目标,这是组织制定和修正方针、路线、政策的依据,也是判定组织活动效率的标准。(2)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且相对固定。例如有的学校就规定,如果学生社团连续两年不满三十人进行活动,社团就要被取消。(3)制度化的组织结构,通过不同职位的权力结构体系,协调各个职能部门或个人活动,以顺利开展组织活动并达到组织目标。学生社团有着严格的组织的结构,一般设有社长、秘书长、宣传部长等职位,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4)普遍化的行动规范,一般以章程的形式出现,是关于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成员的地位与角色、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活动规则的规定。一般来讲,大学的学生社团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本社团的章程,社团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社团章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我国对于社会团体的管理规章只有1998年颁布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已经不适于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必须加紧关于社会团体新法规的研究,在为社会团体的成长创造一定发展空间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防止类似牙防组之类的事件再次发生,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5)形成开放系统,在广阔的范围内和高水平上与外界环境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每年的九、十月份,大中专院校开学之际都是各大学生社团纳新的高峰期,同时新生们主动积极加入社团,也是希望能借助学生社团这个对内对外都比较开放的系统,增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为自己毕业时真正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