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锋律师进行“法律实务中的证据意识、运用与排除”讲座

作者:文 /姚方酥 图/孔崇滔 2017-12-04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7年11月30日晚七点,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田海鑫老师邀请陈瑞锋律师在我校进行了题为“法律实务中的证据意识、运用与排除”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是华电大讲堂第287期讲座,主题为“法律实务中的证据意识、运用与排除”。

  陈瑞锋律师曾从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检察公诉方面工作,2016年后从事律师工作,可谓工作经验、阅历丰富。

  陈瑞锋律师首先设立了四个法律场景,并就此提出了四个法律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如何作笔录使其成为法庭上合理有效的证据;如何审判盗窃案卷宗中证据的有效性,是否需要补充证据及提供哪些证据;如何制作证据目录,又将通过此目录告诉法官什么内容;作为法官如何评价证据效力、还原案件真相。陈瑞锋律师说道:“以证据意识为出发点,学会搜集运用证据、质疑排除证据,将使同学们能够在将来顺利地完成50%以上的法律实务工作”,这充分体现出证据意识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的重要性。

  接下来,陈瑞锋律师开始了对证据意识的相关讲解,即证据运用的思想问题。陈瑞锋律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例,对证据意识的意义进行阐述,提出树立证据意识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防患于未然的观点,而证据意识的来源则有三个方面,即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社会知识和生活阅历、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针对证据意识的时空问题,陈瑞锋律师提出,证据意识应当伴随法律工作的分分秒秒、方方面面,同时应当伴随时空的转换而不断转变。

  之后,陈瑞锋律师对搜集与运用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讲到,搜集证据应遵循全面、客观、合法的搜集原则,审查判断证据则要熟练运用证据的“三性”,同时紧密结合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审查判断。

  与此同时,质疑排除证据在法律工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陈瑞锋律师讲到,在证据排除工作中应将不真实、无关联、非法的这三类证据排除。在排除对方证据与排除本方证据时,质证是排除对方证据的基本手段,而排除本方证据则应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进行。最后,陈瑞锋律师强调,质疑排除证据也是对法律人自身的保护,所有法律人在进行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均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在后来的提问环节中,讲座现场法学与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们积极提问,陈瑞锋律师就法律案件中应侧重物证还是人证搜集、求职过程中弱势群体应如何维权、在校学生如何获得法律实务经验、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如何入门法学知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最后本次讲座在听众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