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三节 启东的蓝天依旧明朗——集体行为的控制

作者: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6-12-07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典型事例]

  2012年7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发生一起大规模群体事件。由于担心日本王子纸业集团准备在当地修建的排污设施会对当时民众生活产生影响,数千名启东市民于清晨在市政府门前广场及附近道路集结示威,散发《告全市人民书》,并冲进市政府大楼。武警于上午9时许抵达现场,但只是维持现场秩序,并未采取以往**件中发生的强制驱散等强制性措施。在民众示威过程中,出现了民众掀翻汽车、捣毁市政府办公电脑等暴力行为,而警方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在冲突过程中,启东市委书记孙建华遭到民众扒光上衣,市长徐峰被强行套上抵制王子造纸的宣传衣,但启东市领导并未下令警方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当天下午,冲进政府大院的上千民众全员撤出,之后当地警方封锁周边道路,抗议活动基本平息。有维权网站报道,来自无锡、苏州、常州、扬州的特警和武警部队也于当天午后陆续抵达启东封锁道路。下午有一段时间,整个网络都被屏蔽,市民无法上网。

  由于缺乏官方数据,该事件的示威人数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据媒体估计,有超过20000人参加,也有的媒体估计有超过30000人,游行示威人群加上集会人群将近10万人。

  事件发生后,政府妥协。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授权发布:南通市人民政府决定,永远取消有关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与此同时,市长在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一个名为“启东市发布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的视频,这个视频声明了政府的态度,即应市民的要求,这个项目暂时不会启动,并要市民注意身体,不要再举行示威游行的活动。

  该事件与7月初在四川省什邡市发生的什邡事件的时间较近,且两者在政府、特别是警方对待民众的态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媒体以及学界大多数比较赞同启东政府温和而低姿态的处理方式。

  从舆情应对的角度来看,启东市常务副市长在26日发表视频讲话,以较低的姿态与民众沟通,是政府倾听民意的一种表现,但是对民意地有效理解和执行则是政府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启东事件中,民意的呼声是“排海工程危害当地人健康,希望永久取消该工程”,而政府却以“暂停建设”进行回应,显然未能有效回应民众利益要求。28日,南通市政府作出决定,永久取消排海工程项目,从而使得民众情绪得以平缓,当地政府的舆论危机也基本平息。可以看出在解决类似事件中,针对民众的核心利益诉求进行回应则能快速控制集体行为并有效地化解危机。

  【扩展阅读】

  2009年10月26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公布了“2009年第三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十件“舆情热点事件”和政府应对、处置能力做出的评估一一对应,只有两件被评为“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蓝色警报)的,云南陆良事件是其中之一,其“得体”的经验值得探讨。

  2009年8月26日,云南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村的部分村民聚集到位于村口的石槽河煤矿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协商”演变成了一场冲突。八位村民、三名煤矿企业员工和七位警察在冲突中受伤住院,十一辆警车被砸。

  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当即指示曲靖市委、市政府和陆良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了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及时开展工作,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工作组连夜走访群众,逐一梳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在群众提出的七个问题中,包括群众用电难、用电贵、喝水难、异地搬迁、建立一套煤矿开采利益共享机制等在内的六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陆良事件的顺利解决是近些年来中国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拐点,标志着中国对待**件已经从过去的惯性思维造成的手足无措,开始向创新性思维带来的游刃有余转变。目前,云南省也正在以处理陆良事件为契机,探索建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件的新机制,这包括了多渠道征询群众诉求、群众诉求协调解决机制、对群众不合理诉求也不遮遮掩掩,勇于正面回应,以最大的坦诚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等。

  【就事说理】

  由于集体行为可能带来的爆炸性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加强对集体行为的控制,这不仅包括集体行为发生后的解决、集体行为社会控制机制的构建,也包括对集体行为的事先预测和预防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社会预警机制,预测并预防集体行为的发生。尽管集体行为突发性很强,破坏性很大,有时难以预测,但一些集体行为在发生之前还是有预兆的。例如事件中的大规模的冲突爆发之前,就存在着预防整个事件发生的两个时间段,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根据这两个时间段的相关信息对事件进行提前测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疏导措施,本可以避免这次集体行为的发生,或在他刚刚发生时就能采取有力措施将他制止,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迅速建立“社会预警系统”,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实行测报,提醒有关政府部门关注“集体行为”和其他危及社会稳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建立政府控制机制,处理并控制集体行为。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在面对已经爆发的集体行为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亲临现场。地方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公开声言,表示出“有话请讲,我来负责”的态度。通过与群众的交流,了解和积极解决群众诉求,这是化解群体事件的落脚点。启东事件的顺利解决就是因为该市市委领导亲临现场,与利益相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这和**事件发生后地方领导们的“集体失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二是区隔原则。将参与者和围观者分隔开来,以免人员混杂,出现更大范围的秩序混乱。**事件就是因为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到黑势力不法分子的挑唆、鼓动后才发展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三是信息公开。在黄金24小时内公布准确、真实信息,其后用滚动方式逐渐增加。云南在陆良事件上充分认识到了透明公开是平稳解决问题的关键,事发当天,来自陆良县公安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单位的六位新闻发言人迅速赶到现场,应对媒体提问,并发布了新闻通稿。四是恢复秩序。执法人员对和平、非暴力行为一般持平和、旁观态度,但一旦出现烧暴力行为就必须果断处置肇事者,迅速制止、平息事态、防止蔓延。打击要严格把握对象和尺度,过激或过大都会造成反弹,并留下后遗症。云南陆良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方针,不放弃法律的手段,对于还是要追究。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拘捕措施,四个挑头的人到当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写下保证书后就可以回家了。同时,对待普通群众,当地县委县政府派出了三百多个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登门询问,共征集了几百条意见,然后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和归纳。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与群众密切沟通,也起到了稳定情绪的作用。

  此外,在建立集体行为的社会预警机制和政府控制机制的同时,强调建设社会控制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集体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作用,构建真正的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集体行为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