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第一节 足坛反赌——社会越轨

作者: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6-12-07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典型事例]

  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这么年来,从来都没有让中国人挺起过脊梁,屡战屡败。如今,提起中国足球,大家都会意的相视而笑。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80年代初说过“足球要从娃娃抓起”,现在都几代人过去了,足球还是没有搞上去。这其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足球黑幕起了非常恶劣的反作用。足球界每年治理,每年都将“反赌打黑”挂在嘴边,但往往是越治越乱,越打越黑。近年来,新一轮“反赌打黑”动真格的了,中国足球掀起了第四次反赌打黑风暴,打击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也实实在在的给我们揭开了一些前所未闻的足球“黑幕”。

  2012年6月13日上午九点开始,第二批足球反腐案涉案人员11人陆续在铁岭、沈阳、丹东和鞍山四地法院接受法律的裁决。这也标志着,历时三年多的中国足球反腐风暴基本落幕…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惩处。

  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俱乐部甲级联赛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体育考试中的不正当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被告人蔚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中国足球反赌打黑案还涉及许多足协官员,每个人都知道,社会上的每个从业人员,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本行业应该遵守的规范,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有条不紊,稳定和谐。足球场也是如此,每个足球运动员都应该各司其职,不逾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只有这样,我们的球赛才会踢得好看,能够获得更多观众的支持。希望这次轰轰烈烈的足坛“反赌打黑”运动能够根除困扰中国足球的痼疾,彻底净化我们的足球界,还我们一个洁净的绿茵场。

  [扩展阅读]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迅速走向普及,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浮出水面,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我国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我国网络犯罪人数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多数为青少年。青少年网络犯罪越轨行为应该引起重视。,

  2013年2月16日晚22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安镇三名初中生在逃课外出回校途中被8名戴口罩的男子持刀抢劫,被抢走现金102元及香烟一包,其中一名学生被刺伤(轻微伤)。这起蒙面持刀抢劫案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校园周边安全。案发后,钟山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展开摸排调查,最终锁定了其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并最终一网打尽。

  据了解, 因沉迷于网络,8名未成年人误入犯罪歧途,该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已辍学,平日里无所事事,唯一的爱好就是上网。近日,由于上网的钱花光了,该伙人就决定对学生下手,干起了持刀抢劫捞钱上网的坏事。这样的事件还有很多……

  截止到2014年,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5亿,在这庞大的网民队伍中,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群体(比例高达53.5%)。青少年对网络的兴趣远远超过中老年人,他们特别容易沉湎于网上生活而不能自拔,少数人还干出蠢事来。青少年由于网络上瘾但是零花钱有限,就会做出越轨行为甚至犯罪活动,并且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网络伦理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巳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重视。

  [就事说理]

  社会越轨,也被称为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由于人们社会行为的复杂性、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及阶级地位的差异性,因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具体来讲,越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越轨行为具有相对性,即它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越轨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二)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爱好、行为特点,只要不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就不属于越轨行为;(三)越轨行为是多数人所不赞成的行为。任何社会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其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某种越轨行为。但是,只要人们不一再重复此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越轨行为者;(四)越轨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越轨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五)行为越轨的程度以及此种行为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种行为所触犯的规范的重要性,即取决于该规范在维系社会与群体上所处的地位。当越轨行为触犯到与社会及其统治者生死攸关的规范时,其越轨程度与所受惩罚必然严重。反之,则较轻。

  社会越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指触犯刑律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二)违警行为。违警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安秩序的规则、规定、条例的行为,严重的违警行为有可能转化为违法行为;(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是指一切不按常规办事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社会越轨。年轻人标新立异、奇装异服以及不随俗等均属于此类型为。2

  社会越轨,作为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对象,对不同性质的社会越轨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维系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