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第四节 城管与小贩:猫鼠游戏何时了——冲突

作者: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6-12-07       来源: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典型事例]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其妻子张晶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路口摆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城管人员与之发生冲突。在冲突中,2名城管队员死亡,1人重伤。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不服判决,决定上诉。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

  2010年8月11日下午,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2011年5月16日,凶手崔英杰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2013年3月,一段“厦门鼓浪屿城管又打人了”的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视频中,两名身穿深蓝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将一名男子殴打在地,随后又上来几名执法人员对该男子拳打脚踢。等到城管将离开的时候,一名女子对他们喊道:“你们怎么像一样!”警方立案调查。

  2013年3月17日,天河区车陂街两位城管辅助执法队员来到东圃大马路,对正在占道摆卖菠萝的40多岁男小贩进行劝导。3分钟后,本已答应离开的小贩突然挥刀砍向城管。砍中7刀的苏家权应声倒地,其中5刀伤在头部,最长一刀从耳朵伤到嘴角。 受伤城管的同事钟泳德称:“周围的群众很冷漠,我当时觉得很难过。”钟泳德说自己想不到,在东圃大马路如此繁华的地方,没有一个路人向他们伸出援手。前日深夜,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危伟汉说:“最痛的不是挨了7刀,而是社会的不理解。”

  2013年3月20日,小贩李盛燕发了一条微博,讲述了自己先后被广州城管掐脖子、被警察反绑双手的遭遇。她说:“我横摆街道,躺地撒泼,说我想拿刀才被警察隔离,有本事就拿全部视频出来不要蒙蔽了人家的双眼,看看到底是谁在骗人……” 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转发。 3月21日,广州城管在媒体通报会上称首次公开的视频中,记录了其后双方的冲突和争执,引起全国网民侧目。

  2013年7月17日,52岁的瓜农邓正加在临武县文昌南路死亡。邓正加死前曾与城管发生冲突。临武县宣传部新闻通稿称,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正加突然倒地死亡。” 多名目击者记者证实,邓正加倒地死亡前,多名城管对其进行了殴打。

  2013年7月14日,在顺庆区宁安巷农贸综合市场门口发生了一起果农与城管的纠纷。该商贩在与城管的揪扯中,直接将一城管人员裤子撕烂,随后商贩又报警叫来派出所民警,当其听到要去派出所或城管执法办公室协调时,该商贩却悻悻离去。

  为何悲剧一再上演?难道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就像猫和老鼠这对天敌一般,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

  无照商贩与城管屡屡出现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原因是流动人口与城市秩序整合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集中地落在了城管身上。这种生计与秩序的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对抗性的冲突和矛盾,是可以通过社会制度调整来化解调和的,至少不会屡屡出现生命的悲剧。正是由于这种城市化整合中的矛盾和冲突,完全靠城管来“堵”,而没有整个社会的“疏”,使得城管与无照商贩正面相对的时候,根本无暇顾及无照商贩的生计和出路,由于其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无照商贩的生计,出现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城管与小摊贩之间矛盾的激化是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原因、经济原因、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原因等等。根本解决城管与小摊贩的矛盾不仅需要完善城管法律制度,而且需要依靠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扩展阅读】

  2008年9月20日,梁某的丈夫因胰腺炎到南通市中医院就诊,医院说要住院检查进行手术,但患者在“挂水”过程中死亡,患方家属一下来了十多人,情绪激动,眼看双方之间的激烈冲突爆发在即。

  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主任侯月芳接到医院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侯月芳首先向患方家属解释自己的立场,说明医患纠纷调处是政府设立的独立调处机构,肯定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问题。经过侯月芳的耐心解释和劝导,患方家属尽管情绪激动,但是表示愿意配合,不会再做出过激行为。

  由于患方家属不愿意离开医院,侯月芳等人只能一直陪同着患方家属,以防家属情绪出现波动。在稳住局面的同时,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们同步帮助分析案情,尽快拿出参考意见,帮助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掌握客观情况。  调处中心经过咨询专家委员会意见,认为院方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导致患者的死亡,建议进行尸检。但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经过两天两夜的调处,院方赔偿10万元,当场交付,双方签订协议表明“再无纠葛”。一场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调处中心的及时介入被化解了。

  成立仅半年,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就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已接待来访和咨询六百多人次,直接受理纠纷二十一起并调结成功十九起,协助医院调处二十多件,共涉及赔付金额近百万元。患者表示:遇到医患纠纷,他们有人“撑腰”了;院方表示:危急时刻,有人“打圆场”了。南通市卫生局局长蒋志群体会更深:2007年,仅他在卫生局就碰到四起患者上访,而在2008年,没有一个患者到卫生局上访。

  【就事说理】

  与竞争不同,冲突作为社会互动的主要形式,是一种直接的反对关系。所谓冲突,就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争斗,彼此之间表现出敌对的态度或者行为。它与竞争的最大区别在于,冲突的目标指向是对方,要打败对手而不一定是要获取稀缺资源。有些竞争会导致冲突,许多城管与小贩言语上的冲突最终演化为肢体冲突。

  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导致各种冲突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有下列几种:一是政治的原因,如政党之间的冲突、阶级之间的冲突等等;二是经济的原因,如劳资之间的冲突等;三是宗教的原因,如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的冲突;四是种族或者民族的原因,如美国的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冲突等;五是社区的原因,如有些农村地区村与村之间、乡与乡之间的冲突等等。

  冲突会造成人们精神上的不快,肉体上的创伤;会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社会秩序的混乱;冲突的最高级形式——战争,会给社会带来强烈的破坏性后果,延缓社会进步,甚至威胁人类的生存。既然冲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互动形式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应该如何对冲突的发泄渠道进行有效引导,最大化地减少损失。这就是需要对冲突实施合理的控制。它要求建立一定的社会法律规范。案例中的城管与小贩之间本无直接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后,城管与小贩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被推上了改革的风口浪尖,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综合执法即所谓城管执法的唯一控制性条款。在别的法律规范中再没有其他规定。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时缺乏监督,必然会导致行为变异,加上一些城管人员素质较低,就使得某些“冲突”成为必然。因此城管执法亟需制度规范和保障,通过这些规范正式或者非正式地涵盖冲突的全部领域,将发生冲突的各个部分包含在内,并对它们实施有效的控制,并且不断改善,以能够适应新的环境。这样,冲突就可以像炉中之火一样得到控制与利用。

  当冲突发生时还可以由第三者(或者仲裁人)出面调停。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冲突的办法。案例中医患双方纠纷的解决就是由第三方出面化解的。实践中的仲裁者可以是组织中的领导或专家,也可以是组织中的长者或自然领袖人物,还可以是组织的机构或部门。调处机构作为第三方,不仅需要有权威,有专长,还要对冲突双方都同时具有一定的制约力或者权威。只有具备以上条件的第三方介入时,才有利于避免冲突升级,从而化解冲突。